突發!MSC 三船被扣,印度法院要求先賠 80 億,再談放行(國際海運新聞資訊)

印度喀拉拉邦政府因MSC旗下集裝箱船“MSC Elsa 3”號沉沒引發的生態災難,

突發!MSC 三船被扣,印度法院要求先賠 80 億,再談放行(國際海運新聞資訊)

向MSC發起高達11億美元(約合人民幣80億)的索賠,并已通過法律手段扣押MSC三艘船舶施壓。

喀拉拉邦政府以沉船導致450噸燃油泄漏、13個危險品集裝箱污染海域,已造成1頭鯨魚和5只海豚死亡,并重創沿岸漁業經濟為依據,

根據《2017年海事(管轄與索賠解決)法》提起訴訟,索賠分為三部分:

環境損害:約7.2億人民幣,用于修復油污、塑料顆粒污染及生態破壞;

防災減災:約3200萬人民幣,用于污染清理與預防行動;

漁民補償:約4400萬人民幣,覆蓋10.5萬戶漁民生計損失。

同時,扣押姊妹船“MSC Manasa F”號,“MSC Polo II”號和“MSC Akiteta II”號。

在這場事故里,印度調查認定機械故障為主因,

警方立案則指控MSC及船員魯莽航行、有毒物質處置過失等刑事罪名;

船旗國利比里亞直接拒絕參與調查。

船旗國為什么能拒絕參與調查?

利比里亞這類船旗,算是“方便旗”。

一方面船東會選擇在監管寬松、稅費低廉的國家注冊,規避母國的嚴格法規。

另一方面,船旗國通過降低注冊門檻吸引船東,形成惡性競爭。

例如某些國家的注冊機構僅收取費用,卻疏于船舶安全檢查及事故追責。

而由于主權原則與管轄權的沖突,船旗國可援引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》主張獨立調查,拒絕他國介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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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海事組織等機構又缺乏強制執法權,關鍵時刻只能給給建議發發倡議,無法迫使船旗國配合調查。

所以利比里亞這次可以輕易回避國際協作。

再來說說MSC被扣押的三條船。

MSC Manasa F:

有多名貨主稱,其電子產品在MSC Elsa 3事故中損毀,向MSC索賠6000萬盧比。法院援引《2017年海事法》批準扣押。

MSC Polo II:

貨主指控,船舶在阿拉伯海繞行避風暴,延誤達11天。腰果霉變,貨主索賠。最后也沒談好。

MSC Akiteta II:

喀拉拉邦政府根據《2017年海事法》第7條,主張“MSC Elsa 3”污染責任可追溯至同一船東的任何船舶,要求扣押等值資產。

法院要求MSC在7月10日聽證會前提交全額保證金或銀行保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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